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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21-1882《猪易商城商品管理规则》
第一章、商品发布
(1)猪易商城饲料销售标准。(见:附件1)
(2)猪易商城兽药行业销售标准。(见:附件2)
(3)猪易商城兽药标签及说明书行业规则。(见:附件3)
第二章、禁发产品管理及信息管理规范
(1)商家不得出售国家法律法规或根据猪易管理要求禁止销售的商品
(2)商家不得在猪易商城商品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题、商品描述、商品图片),店铺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命名、店铺分类、店铺介绍、店铺公告、店铺留言),以及社区和论坛等信息发布区块发布禁售商品相关信息。
(3)商家不得通经营,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的产品。
(4)商家发布前述禁售商品及信息时,一经发现,猪易商城有权删除相应商品及相关内容。
(5)如商家违反本规范规定或法律法规的,引起政府部门的处罚由商家全部承担,并赔偿猪易商城平台损失。
第三章、抽检规则
猪易商城抽检规则(见:附件4)
附件1:
《猪易商城饲料销售标准》
为了提高猪易商城饲料行业的整体商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卖家的经营行为,维护猪易商城饲料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特拟定本行业标准。
猪易商城有权单方面随时修改本行业标准并在平台上公告。如不同意相关变更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猪易商城的各项服务或产品,否则,即视为同意相关变更。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猪易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
(一)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其中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三)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饲料类商品经营资质规范
(一)公司经营资质
1、在猪易商城经营饲料类商品的用户,应当依法登记设立。
2、在猪易商城经营饲料类商品的用户,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销售行为。
(二)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
1、在猪易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应当由取得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的饲料生产者生产,且生产者持有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2、在猪易商城经营饲料类商品的用户,应当在进货时,对生产者的《饲料生产许可证》进行核验。
(三)经营许可证
1、 在猪易商城经营饲料类商品的用户,应当取得相应的《饲料经营许可证》。
2、用户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核定的有效区域进行销售。
三、饲料类商品质量规范
(一)质量合格
1、在猪易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和产品包装标注标准。
2、在猪易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在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饲料出厂应当附有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3、在猪易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的用户,购进饲料时应将饲料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核对无误。
(二)质量抽检
1、在猪易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的用户,应当依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配合监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2、在猪易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的用户,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3、在猪易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的用户经抽检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猪易商城将根据商城规则及协议对不合格用户进行管理或处罚。
4、在猪易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应当在保质期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类商品不得在猪易商城进行销售。
四、饲料类商品包装规范
1、在猪易商城经营的饲料商品应当包装。
2、在猪易商城经营的饲料包装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在猪易商城经营的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4、在猪易商城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
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五、饲料类商品经营规范
1、在猪易商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用户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 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在猪易商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用户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 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同时报送猪易商城备案。
3、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猪易商城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猪易商城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 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
六、饲料类商品广告规范
1、在猪易商城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商品广告的,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2、饲料、饲料添加剂商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说明有效率;
(4)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七、饲料类商品经营禁止情形
在猪易商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用户不得从事以下任一违法违规情形,否则猪易商城有权依照平台相关规则及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1)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2)不得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3)不得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4)不得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5)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6)为加强饲料及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添加苯乙醇胺A、盐酸齐帕特罗等农业部发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物质》,明令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测,严肃查处在饲料经营和动物饮水中违禁添加苯乙醇胺A等物质的违法行为。
本行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等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修订、废止的,以最新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2:
《猪易商城兽药行业销售标准》
为了提高猪易商城兽药行业的整体商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卖家的经营行为,维护猪易商城兽药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特拟定本行业标准。
猪易商城有权单方面随时修改本行业标准并在平台上公告。如不同意相关变更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猪易商城的各项服务或产品,否则,即视为同意相关变更。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猪易商城销售的兽药类商品。
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二、兽药类商品经营资质规范
(一)公司经营资质
1、在猪易商城经营兽药类商品的用户,应当依法登记设立。
2、在猪易商城经营兽药类商品的用户,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销售行为。
(二)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
1、在猪易商城经营的兽药类商品,应当由取得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药生产者生产,且生产者持有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2、在猪易商城经营兽药类商品的用户,应当在进货时,对生产者的《兽药生产许可证》进行核验。
(三)经营许可证
1、 在猪易商城经营兽药类商品的用户,应当取得相应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2、用户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核定的有效区域进行销售。
三、兽药类商品质量规范
(一)质量合格
1、在猪易商城经营的兽药类商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和产品包装标注标准。
2、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3、 在猪易商城经营的兽药类商品的用户,购进兽药时应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二)质量抽检
1、在猪易商城经营的兽药类商品的用户,应当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配合监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2、抽检不合格的用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猪易商城将根据商城规则及协议对不合格用户进行管理或处罚。
3、在猪易商城经营的兽药类商品应当在保质期内;超过保质期的兽药类商品不得在猪易商城进行销售。
四、兽药类商品包装规范
1、在猪易商城经营的兽药商品应当包装。
2、兽药包装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五、兽药类商品标签规范
1、在猪易商城经营的兽药类商品应当附有标签。
2、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六、兽药类商品经营规范
1、在猪易商城经营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3、兽药经营者应当在店铺显著位置标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域发布产品信息。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买家自选方式销售。
七、兽药类商品采购与入库
(一)在猪易商城经营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行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自行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二)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自行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三)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四)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1)与进货单不符的;
(2)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3)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4)质量异常的;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八、兽药类商品购销与保管
1、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 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在猪易商城出库销售:
(1)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3)超出有效期限的;
(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4、禁止在猪易商城销售假兽药、劣兽药。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①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②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①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③变质的;
④被污染的;
⑤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①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②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③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④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九、售后服务
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2、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含在线或线下方式),在店铺显著位置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3、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报猪易商城备案。
十、兽药广告
1、在猪易商城发布兽药类商品广告的,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2、兽药类商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说明有效率;
(4)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本行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等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修订、废止的,以最新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3:
《猪易商城兽药标签及说明书行业规则》
为了提高猪易商城兽药标签及说明书规范,更好地规范卖家的经营行为,维护猪易商城兽药标签及说明书正常经营秩序,特拟定本行业标准。
猪易商城有权单方面随时修改本行业标准并在平台上公告。如不同意相关变更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农信商城的各项服务或产品,否则,即视为同意相关变更。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猪易商城销售的兽药类商品。相关定义如下:
兽药通用名:国家标准、农业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进口兽药注册的正式品名。
兽药商品名:系指某一兽药产品的专有商品名称。
内包装标签:系指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上的标签。
外包装标签:系指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外包装上的标签。
兽药最小销售单元:系指直接供上市销售的兽药最小包装。
兽药说明书:系指包含兽药有效成分、疗效、使用以及注意事项等基本信息的技术资料。
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邮编、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址、网址等。
二、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
(1)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
(2)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3)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4)兽用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5)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标明。
(6)兽药有效期按年月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表示,月份用两位数表示,如“有效期至2002年09月”,或“有效期至2002.09”。
三、兽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1)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及中西复方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有效期、停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贮藏、生产企业信息等。
(2)兽药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有效期、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3)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型、株及活疫苗的最低活菌数或病毒滴度)、性状、接种对象、用法与用量(冻干疫苗须标明稀释方法)、注意事项(包括不良反应与急救措施)、有效期、规格(容量和头份)、包装、贮藏、废弃包装处理措施、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四、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1)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按照兽药批准权限,经农业部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内容变更时须按原申报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按照本规定的统一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擅自加入任何未经批准的内容。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和夸大,也不得印有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和标识。
(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不得超过或删减规定的项目内容;不得印有未获批准的专利、兽药GMP、商标等标识。
(5)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是中文,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根据需要可有外文对照。
(6)根据需要,兽药标签上可使用条形码;已获批准的专利产品,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种类;注册商标应印制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已获兽药GMP合格证的,必须按照兽药GMP标识使用有关规定正确地使用兽药GMP标识。
(7)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字迹必须清晰易辩,兽用标识及外用药标识应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8)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对产品作用与用途项目的表述不得违反法定兽药标准的规定,并不得有扩大疗效和使用范围的内容;其用法与用量、停药期、有效期等项目内容必须与法定兽药标准一致,并使用符合兽药国家标准要求的规范性用语。
(9)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识兽药通用名称,可同时标识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连写,两者之间应有一定空隙并分行。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并不得小于注册商标用字。
(10)兽药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贴有符合外包装标签规定内容的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兽药外包装箱上必须印有或贴有外包装标签。
本行业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等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修订、废止的,以最新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4:
《猪易商城抽检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猪易商城(网址:www.zhue.cn;手机移动端“猪易通”/下载地址: http://app.zhue.com.cn/)旗下的全部电子商务业务,对各个电子商务的平台经营者与平台用户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保障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针对卖家在平台所售商品的质量、品牌及版权抽检。
第三条 本规则涉及的抽检流程及条件对所有卖家均适用,卖家不得针对抽检流程及条件提出任何异议;卖家仅享有对抽检结果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质量抽检
第一节 抽检流程
第四条 由平台指定的买家在卖家店铺中下单购买拟检测的样品,样品获取后经公证机构或第三方权威机构鉴证/见证样品的来源后,再在平台指定人员的陪同下交由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如第三方权威机构能直接对样品进行质量检测或送检的除外。
第五条 检测方为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
第六条 商品质量的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标准检测项目;
(二)卖家商品详情页面的描述内容。
第七条 具体的抽检流程如下表所示:
第八条 质量抽检合格的商品,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买费用、物流费用、质检费用等)由平台或指定的买家承担;质量抽检不合格的商品,所有费用由卖家承担。
第二节 违规处理及复检
第九条 为了保障买家权益,若鉴定方反馈的鉴定报告显示卖家商品为假冒商品或盗版,平台有权依据《猪易平台基础规则》对卖家酌情采取警告、下架商品、限制登录、关闭店铺、查封账户、注销帐户、没收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予以处理。
第十条 若卖家对抽检结果有质疑,可在15天内登陆平台依照系统提示进行申诉。申诉时,须提交相关质检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平台将针对卖家申诉时提交的质检合格证明判断是否需要复检。
(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在原样上检验的则用原样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则采用备用样复检。
(二)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以下情况无法复检: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复检的,或会员提出复检时,原样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或已经过保质期的;
3、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品种不同),或备样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或已过保质期的;
4、法律、法规规定,或质检机构不支持复检的其他情况。
(三)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检费用由卖家自行承担;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平台或指定买家承担。
第十二条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复检期间已实施的处罚不发生中止、中断或撤销。
第三章 品牌及版权抽检
第一节 抽检流程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平台可以主动发起抽检:
1、被买家多次投诉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嫌疑的;
2、被品牌或版权权利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投诉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嫌疑的;
3、其他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嫌疑的商品。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平台可以协助开展抽检:
1、应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其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的请求;
2、应品牌或版权权利人的请求。
第十五条 由平台指定的买家在卖家店铺中下单购买拟鉴定的样品,在不打开样品包裹的情况下,由公证机构或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包裹样品与鉴定目标商品公证/鉴证确认其来源。
第十六条 商品品牌的鉴定方为品牌权利人或其指定/授权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商品版权的鉴定方为版权权利人或其指定/授权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鉴定方收到样品后,由其对样品进行分析识别,并反馈鉴定结论,如鉴定结论为假冒商品或盗版,鉴定方应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鉴定结论为假冒商品或盗版的样品,应由平台或鉴定方自行决定保存12个月或予以销毁。
对于易腐、变质或其他不宜保存的样品,以及因鉴定方法、鉴定技术等客观原因在鉴定过程中自然灭失、损坏或失效的样品,不受前款限定,由平台或鉴定方及时予以销毁。
第二节 违规处理及复检
第十九条 若鉴定方反馈的鉴定报告显示卖家商品为假冒商品或盗版,平台有权依据《猪易平台基础规则》对卖家酌情采取警告、下架商品、限制登录、关闭店铺、查封账户、注销帐户、没收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若卖家对抽检结果有质疑,可在收到处罚通知后的指定时间内进行申诉,并请求复检。具体申诉方式及时间以处罚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卖家在申诉期限内未提供足以质疑鉴定结论的材料并申请复检的,视为接受鉴定结论。若卖家能够提供足以质疑鉴定结论材料的,平台可以支持卖家的复检请求,且复检应在原样上进行。
以下情况平台有权不支持复检:
1、申诉材料有明显造假嫌疑的,或者被鉴定方判断为造假的;
2、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3、因鉴定方法、鉴定技术等客观原因,样品在鉴定过程中自然灭失、损坏、失效或经过保质期,无法支持二次鉴定的;
4、卖家提出复检时,样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或经过保质期的;
5、鉴定方不支持复检的;
6、其他因客观原因无法支持复检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复检期间已实施的处罚不发生中止、中断或撤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平台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经网站公示后即生效,如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规则的,应停止使用平台的任何服务,否则,视为同意修改后的规则。
第二十五条 抽检行为发生在本规则修订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抽检行为发生在本规则修订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该规则于2018年4月27日制定,于2019年4月17日修订,即日生效。
400-021-1882
8:3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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